一、引言
近年来,新材料技术创新持续突破,已成为驱动高端制造、新能源等战略产业升级的核心支撑。安徽省新材料产业产值2020年突破4000亿元,年均增速超20%,并计划在2025年冲击万亿级规模,打造硅基新材料等5个千亿级产业集群,跻身全国第一方阵。
与此同时,新材料技术发展呈现研发周期延长、应用领域跨界融合、国际竞争深度调整等特征,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尤其在复合型材料专利布局、绿色低碳标准融合、海外专利壁垒突破等领域。
为应对行业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修订《专利审查指南(2023)》(2024年1月实施)优化新材料专利审查机制。安徽省对新材料产业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将新材料列为“6178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柱产业,出台文件《安徽省“十四五”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皖发改产业〔2022〕28号),提出“3+2+N”体系(先进金属/化工/硅基材料+生物医用/高性能纤维+前沿材料),建设合肥科学中心等创新载体;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安徽省有色金属产业优化升级方案(2025-2027)》(征求意见稿),明确培育铜、铝千亿级和镁、铅百亿级产业,推动池州宝镁项目达产,强化铜陵铜基新材料集群。
为切实回应我省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主体在成果保护中面临的特色化需求,重点破解多元化成果保护方式选择、核心技术专利挖掘布局、差异化专利获权通道配置、专利审查新规则应用、全球化专利申请策略制定等五大关键问题,帮助省内相关创新主体充分运用批量预审、专利申请前评估等快速预审专项服务,立足创新生态构建需要,特制定本指引。
二、新材料创新成果保护方式
1.专利保护
新材料领域的专利保护通常涵盖三大类型:一、针对材料本体创新(如成分设计与微观结构调控);二、制备工艺创新(如合成方法与加工设备);三、应用场景创新(如新能源或半导体领域适配方案)。通过公开技术细节换取独占权,专利可实现从成分配方、制备流程到终端产品的全链条、多层次的保护,创新主体可依技术特征选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发明的保护对象是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具体而言,在新材料领域,发明专利适用于材料本体创新(如高强韧铜铬锆合金组分、氮化硅陶瓷晶界相设计等)、制备工艺创新(如氢基竖炉直接还原工艺、3D打印砂型无模成型技术等)及应用方案创新(如磷酸锰铁锂正极包覆技术、氮化镓衬底缺陷控制方法等)。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聚焦产品形状与构造创新,新材料领域典型案例包括铜箔电解阴极辊表面菱形凸起结构、轻量化镁合金轮毂辐条构造等。
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就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新的工业设计,在新材料领域,外观设计专利可保护材料表面处理(如抗菌釉面纹理)及终端产品设计(如碳纤维饰板流线造型、光伏组件边框渐变色彩等),通过形状/图案创新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2.其他保护方式
2.1.商业秘密保护
新材料领域的创新成果除专利保护外,还可通过商业秘密实现权益保障。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专利要求的公开换保护不同,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权利人自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在新材料领域,材料成分配比核心参数、特种陶瓷烧结温控曲线、复合材料界面处理工艺等关键工艺参数均属于典型保护客体。商业秘密要求权利人采取物理隔离、数据加密及保密协议等合理措施,其优势在于无需公开技术细节,尤其适用于反向工程难度高的技术,但需承担技术泄露风险。一般而言,若技术成果不易被反向工程破解、有较强的先进性,并且技术或产品的生命周期较长,预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能帮助创新主体保持竞争优势,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
2.2.软件著作权登记
对于材料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成果,如金属相变模拟软件源代码、增材制造路径规划程序及材料性能数据库架构,可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保护。该方式作为专利保护补充手段,重点保护程序代码表达形式而非技术方案实质。
三、新材料专利申请前准备
1.专利挖掘
新材料领域具有研发周期长、技术壁垒高、应用场景多元等特点,可从技术研发全流程、材料性能迭代、行业痛点等维度开展专利挖掘。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围绕"性能目标-材料设计-制备工艺-测试验证"主线,逐级分解技术要素并识别创新点;同时通过横向场景扩展(如航空材料转医疗应用)和纵向工艺延伸挖掘关联创新。针对材料升级迭代,聚焦行业共性瓶颈(如电池隔膜热稳定性不足、涂层耐候性差等),通过组分优化或结构设计突破性能瓶颈。用户需求挖掘需结合市场显性需求(如轻量化)与技术文献隐性需求(如界面失效机制),转化为可专利的解决方案。
1.1.从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专利挖掘
在实验室研发、中试放大、量产定型等阶段,围绕技术架构分解和关联扩展进行挖掘。首先按“性能目标-材料设计-工艺路线-测试验证”梳理技术架构,逐层拆解至技术要素(如基体选型、增强体结构、界面改性),定位各要素的技术问题以筛选创新点。其次从核心创新点出发横向扩展应用场景或纵向延伸工艺设备。
案例3-1:高温合金涡轮叶片研发
某企业研发航空发动机涡轮叶片时,围绕高温强度目标分解技术架构:材料设计需调控镍基合金γ'相稳定性,工艺需解决定向凝固杂晶缺陷,涂层需提升热障结合强度。通过分析发现:钽铪复合掺杂可优化γ'相稳定性,电磁场辅助凝固能抑制杂晶,激光微织构结合梯度涂层可增强界面结合力,由此识别出多个创新点。
1.2.从技术和产品迭代中进行专利挖掘
聚焦现有材料性能瓶颈或应用缺陷,识别升级方向。例如分析锂电池隔膜热收缩率高、防腐涂层耐候性不足等行业痛点,针对性开发材料组分或工艺创新方案。
案例3-2:低熔点易染色PET树脂研发
在研发新型聚酯材料过程中,针对PET树脂高熔点(常规>250℃)和阳离子染料难着色的行业痛点,团队从分子结构性地进行创新挖掘。通过反复试验发现:在酯化/缩聚阶段引入特定配比的1,3-苯二乙酸可破坏分子链规整性,使熔点降低;同步添加间苯二甲酸-5-磺酸钠在链段中植入磺酸基团,实现与染料离子的常温键合;同时采用3-苯基戊烷-1,5-二醇扩大分子间距,配合低分子量PEG提升熔体流动性。过程中发现磺酸基团形成的离子簇可提高玻璃化温度,解决了粘连问题,形成核心创新点。
1.3.从用户需求与行业痛点中进行专利挖掘
结合显性需求(市场反馈)与隐性需求(技术文献分析),定位技术改进方向。
案例3-3:固态电池复合正极梯度设计解决能量-功率密度矛盾
基于用户对储能系统高能量密度与高安全性的显性需求,结合固态电池功密度不足的行业痛点,聚焦硫化物固态电池的核心矛盾展开创新。通过设计双向梯度复合正极:沿厚度方向动态调控正极活性材料与硫化物电解质的分布,使二者质量分数呈反向梯度变化,其中方案A使集流体侧活性材料占比从74%-95%梯度降至电解质侧60%-85%,同步提升电解质侧离子传输效率;方案B则反向增加活性材料占比以优化电子传导。配合低迂曲度制备工艺,采用狭缝挤压涂布实现梯度结构的精准成型,成功突破高面容量下功率密度的瓶颈,将市场渴求的“高能量-高功率-高安全”三元目标转化为可专利的电极架构方案。
2.专利布局
新材料产业链呈现"原材料-制备工艺-终端应用"垂直结构,创新主体需构建全链条专利护城河:通过布局核心制备工艺专利锁定关键技术参数,前瞻介入行业标准制定形成必要专利壁垒;基于基础材料特性向建筑光伏、车载曲面、航天器件等多元场景延伸适配技术专利群;同时针对竞争对手核心专利开发替代工艺,并在氢能储罐等新兴应用领域布局外围专利网络,实现攻防一体的市场保护。
2.1.制高点技术壁垒布局
案例3-4:氮化物激光器专利布局
省内某半导体企业在氮化物激光器领域,围绕"单晶材料-外延生长-器件性能"技术链纵深布局:首先突破单晶衬底制备核心技术,通过自支撑单晶衬底生长方法实现低位错密度的2英寸氮化镓衬底量产;随后开发梯度外延工艺矩阵,并创新光吸收损耗抑制层沉积工艺提升载流子注入效率;最终在器件端实现性能跃升。企业沿技术演进路径持续迭代,实现从材料纯度到终端性能的全链条保护。
2.2.场景化技术垄断体系布局
同一基础材料在不同场景的创新应用可形成专利网。
案例3-5:超薄压延玻璃场景化专利布局
围绕太阳能电池用超薄压延玻璃核心技术,创新主体通过垂直应用场景延伸构建专利壁垒。针对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场景,布局低膨胀微晶玻璃材料及透明化处理专利集群;面向车载曲面光伏组件需求,开发大尺寸曲面玻璃精密成型技术专利组;为荒漠电站等极端环境适配高耐候玻璃配方与环保制备工艺专利包;在航天光伏领域布局轻量化微孔布线核心专利。通过将基础制备工艺(压延控制、熔化技术)与建筑、交通、能源、航天四大场景深度结合,形成覆盖屋顶光伏、移动能源、沙漠电站、卫星电池等细分领域的场景化专利网络,实现技术落地与市场占位的双重锁定。
四、国内新材料专利申请途径
1.普通途径申请
创新主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专利被受理后,将经历初步审查、发明公开(仅发明)、实质审查(仅发明)等环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判定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具体流程参见附件1。
2.1.提交申请及受理
发明/实用新型:至少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实用新型申请还需提供清晰展示技术方案的说明书附图,并选定摘要附图。
外观设计:需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正式受理,给出申请号并以文件收到日确定申请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2.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受理并缴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重点核查文件形式、明显实质性缺陷及费用缴纳情况,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申请人须在限期内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缺陷消除则通过初审,未克服则驳回;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通过初审即获授权。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初审后进入待公开状态,尚未授权。
2.3.发明申请公开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随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前公开请求,公布专利申请文件内容;未提出提前公开请求的,待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予以公布。
2.4.发明申请实质审查
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费用(申请日起三年内完成,否则申请视为撤回),该程序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启动。请求合格且申请已公开的,进入实审环节。请求可在提交申请时、请求提前公开时或申请公开后提出。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审查工作。若审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缺陷,审查员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须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就指出的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提交意见陈述。对于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成功消除了缺陷的申请,经实质审查合格后将被授予专利权;未能克服相关缺陷的申请则将被驳回。倘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由鉴于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历实质审查程序,且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与审查员进行多轮沟通并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故其审查周期相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明显更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达到15.5个月。
2.快速预审
快速预审是指专利申请的预先审查服务,是在专利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之前,由保护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缺陷及明显实质性缺陷的靠前审查服务,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能够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实现专利初步审查、公开、实质审查等全流程加快处理,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行的专利快速审查工作的一部分。
相较于普通途径申请,专利快速预审可大幅压缩专利审查周期,其中通过预审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周期缩短为3-6个月。由此可见,快速预审机制高度契合新材料领域研发周期长、技术壁垒高且产业化关键阶段需快速确权的特点,创新主体可以优先考虑利用此通道抢占技术制高点。
2.1.安徽省新材料相关预审通道
安徽省内目前共有2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安徽、合肥)。
其中,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预审领域明确涵盖新材料领域,其对应的核心IPC分类号包括但不限于 C01(无机化学)、C08(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其制备或化学加工;基于此的组合物)、C09(染料;涂料;抛光剂;天然树脂;黏合剂;其他类目不包含的组合物;其他类目不包含的材料的应用)等69个分类号,可基本覆盖新材料领域主要技术方向,且服务范围面向全省范围内的新材料领域创新主体。预审相关业务流程见附件2。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预审案件受理要求:企事业单位已在相应的保护中心通过备案,专利申请尚未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并通过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提交专利申请文本。
保护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备案要求:在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保护中心所服务的产业领域。其中,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安徽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备案,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合肥市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备案。
2.2.安徽省新材料领域预审服务
2.2.1.接收范围
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作为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主体,应当在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委托的代理机构(如有)应当在保护中心完成登记。
专利申请的分类号应属于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范围,且提出预审服务请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
保护中心对专利预审申请无限制要求,实行“不抢号、不预约、不排队”,预审案件可现提现交,对于符合接收范围的预审案件应收尽收。申请人应确保预审申请案件质量,对低质量或疑似非正常专利预审申请,保护中心有权拒绝接收。
2.2.2.提交程序
以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例,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通过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的预审业务栏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模块线上提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的,应当首先由备案主体通过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委托管理”功能,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预审委托。取消专利代理委托关系的,备案主体应当及时通过“委托管理”功能取消预审委托。
2.3.快速预审的审查内容
快速预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核查预审申请是否属于以下不应受理情形: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分案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2)核查申请文件领域是否在预审受理范围。根据申请文件核心发明构思所属技术领域及撰写方式,结合初步检索结果,综合判断预审申请文件是否属于保护中心的受理领域。
3) 排查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的预审申请。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申请进行排查。
4) 按照初步审查标准实施初步预审。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对申请文件中意识形态敏感信息进行排查。
5) 按照实质审查标准实施实质性缺陷预审。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到第十章的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缺陷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单一性缺陷、公开不充分等。
2.4.快速预审的注意事项
通过快速预审的专利申请,能够有效缩短审查周期,为创新主体实现专利快速授权提供有力支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审查流程后,仍存在不符合专利初步审查要求的情形,该申请将会直接丧失快速审查资格,自动转入普通审查通道。此外,若发明专利申请质量不高、权利保护范围设置不合理,还会增加实质审查阶段与审查员的沟通频次、延长沟通时长,造成审查周期出现不可控延长。
基于上述情况,创新主体应将快速预审案件申请文本的质量把控作为核心工作,着力规避形式缺陷与实质性缺陷两类问题:一方面需通过规范文本撰写格式、逐一核对著录项目等举措,消除申请文件中的形式瑕疵;另一方面更要在权利要求范围的合理性、技术方案的公开充分性等实质内容上严格审核,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快速预审通道的制度效能,切实保障快速获权目标落地。
以下列举提交预审前需重点关注的文本自查要点,供创新主体参考。
2.4.1.专利请求书
1)发明/实用新型名称应当与其他文件的名称一致,需重点关注包括角标格式、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格式等是否保持一致;发明/实用新型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
发明/实用新型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最多不超过60个字。
案例4-1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为“雨水协同自清洁的XX装置”,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为“雨水协同自循环清洁的XX装置”,两文件发明名称不一致,应当修改为所有文件统一。
2)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发明人姓名、第一发明人国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应当准确。
当第一发明人为外籍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时,可不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案例4-2
请求书中第1发明人和第6发明人“王XX”姓名重复填写。如果属于不同人的重名,则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若属于相同发明人的重复填写,则应当删去重复填写的发明人,被删去发明人后面的其他发明人按原顺序依次提前;若属于发明人错误填写,需要变更发明人信息,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所有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应当准确;名称应与所使用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地址应当符合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一般应包含省、市、区、街道、门牌号,不要求跟工商地址一致,应当不包含地址无关信息;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如不得仅填写××省××大学。
4)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准确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代理师姓名、资格证号、电话号码,并勾选“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师不得超过两人。此时,联系人可不填写,如填写则联系人应当为申请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应当为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
5)发明专利需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
6)请求书中已指定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为摘要附图,则不再单独提交摘要附图。
7)已勾选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
8)如果有代理机构总委托书的,需保证备案编号无误。
案例4-3
总委编号对应的委托人签章“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与发明专利请求书中的申请人名称“北京XX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一致。
2.4.2.权利要求书
1)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2)不应含有插图,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化学式或数学式应当清晰,并列明相关参数含义。
3)不应出现“如说明书……所述”“如图……所示”等用语。
4)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语句,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他人、诽谤他人或他人产品的语句。
2.4.3.说明书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
1)说明书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如有附图)、具体实施方式这些小标题,且各小标题前无段落号。
2)说明书中不应当含有非技术用语或与技术无关的内容,例如涉及社会、政治、经济、贸易、国际关系、舆情、政策研究、不客观的负面评价以及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说明书不存在意识形态敏感信息。
3)说明书中不应当有“在此处键入”等无关字样;发明申请的说明书中不应当有“本实用新型”等表述。
4)说明书中附图说明应与说明书附图对应,说明书正文提及的附图应与说明书附图对应。
案例4-4
说明书中附图说明部分写有对图9的简要说明,然而说明书附图中没有图9,附图说明与说明书附图没有对应。
案例4-5
说明书附图说明中缺少对附图13、19的简要说明,附图说明与说明书附图没有对应,应当补充上述附图说明。
案例4-6
说明书附图说明写有“图6为图4中A处的局部放大图”,实际图6为其他内容,附图说明明显与附图内容不符。
5)说明书中的公式、字符应当清晰可正常显示,无乱码、无缺少。
案例4-7
说明书中多个公式有字迹重叠,含有乱码,表述不清,应当修改后提交字迹整齐清晰的申请文件。
6)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应当含有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插图;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应当清晰、列明相关参数含义。
7)说明书中表格应当清晰完整;多个表格应当按顺序编号;未出现表格的不得提及“如表所示”等表述。
8)说明书中采用的英文简写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进行含义解释说明,除非其有本领域公知的明确含义,例如CPU、pH等。
2.4.4.说明书摘要
1)应当写明发明/实用新型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要点及主要用途。
2)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4.5.说明书附图
1)有多幅附图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正确编号,例如图 1、图 2。该编号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
2)附图应当均匀清晰(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各个细节,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足够深,不得涂改、使用工程蓝图或存在水印;附图一般使用黑色墨水绘制,必要时可以提交彩色附图,以便清楚描述专利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
3)附图中除了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的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
4)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当附图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
5)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6)尽量不使用地图或严格使用规范地图;不使用二维码图案,用“此处为二维码”示意;不使用真实人脸照片,应当打码处理;不使用名人照片。
案例4-8
说明书附图10含有不规范的我国某地区地图,且未标明重要地理信息,应当使用我国自然资源部标准地图服务系统提供的地图。
2.4.6.专利代理委托书
1)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师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案例4-9
发明专利请求书中的申请人“安徽XX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无对应的委托人;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安徽XX有限责任公司"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无对应的申请人。
2)电子形式委托书填写的委托信息应与扫描文件一致,并勾选一致性声明。
3)委托书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非合同专用章等其它章。
4)多个委托人时,每个委托人单独写在一行,避免同一行中出现多个委托人名称。
5)委托人有多个名称的,每个名称都要盖章。
2.4.7.发明实质审查请求书
1)发明名称应当与其他文件的名称(包括角标格式、英文字母大小写等)一致。
2)已勾选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的主动修改权利的声明。
3.优先审查
优先审查是一种加速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进程的通道。
具体而言,针对已完成缴费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费、符合启动实审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相关受理条件与具体要求详见《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6号令)。
安徽省新材料领域的上述专利申请可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但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是注册或登记在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
1)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向窗口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材料递交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C1区三楼5号大厅省知识产权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1-62999797(受理);0551-62999910(审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自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1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2个月内结案。
2)申请名额: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我省专利优先审查名额,全省的名额用完省知识产权局自动停止推荐工作。为使专利优先审查政策惠及更多专利申请人,我省名额限定为:
① 个人专利申请每年原则不超过1件/人;
② 单位专利申请每年原则不超过3件/家;
③ 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省属以上科研院所每年原则不超过8件/家;
④ 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原则不超过10件/家(包括第一、二、三条中属于该代理机构代理的案件在内)。
同等条件下,择优推荐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等类型申请人。
4.延迟审查
与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旨在加快专利授权不同,延迟审查为申请人提供延缓专利审查和授权进度的选项。
新材料领域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提交发明实质审查请求时,勾选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相应选项,提出发明延迟审查请求;或在提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于专利请求书中勾选延迟审查选项,申请相应类型的延迟审查。
发明延迟审查可申请的延缓期限自分歧生效日起算,可选1年、2年或3年;实用新型延迟期限为1年;外观设计延迟期限以月计,最长可延至自生效日起36个月。
五、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特别注意
1.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1.1.天然物质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者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1.2.物质的医药用途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2.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2.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
2.1.1.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者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应当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记载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记载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进一步使用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对其进行说明,使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能被清楚地确认。
2.1.2.化学产品的制备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记载至少一种制备方法,说明实施所述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于化合物发明,通常需要有制备实施例。
2.1.3.化学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
2.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1)对于化学方法发明,无论是物质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均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必要时还应当记载方法对目的物质性能的影响,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解决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2.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对于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在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化学产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用途发明。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用途,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物质可以用于所述用途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
3.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3.1化合物权利要求
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者化合物的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来表征。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者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3.2组合物权利要求
3.2.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开放式和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下:
1)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3.2.2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1)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只在于组分本身,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且还取决于该组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否则该权利要求就不完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在合金领域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通常应当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
3)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例如“大约”“左右”“近”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
4)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5)用文字或者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者用量关系式,或者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6)用文字定性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就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催化量的”等。
3.3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允许进一步采用物理、化学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表征。
1)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者结构式或者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参数必须是清楚的。
2)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他特征不能充分表征的化学产品。
3.4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化学领域中的方法发明,无论是制备物质的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如物质的使用方法、加工方法、处理方法等),其权利要求可以用涉及工艺、物质以及设备的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
涉及工艺的方法特征包括工艺步骤(也可以是反应步骤)和工艺条件,例如温度、压力、时间、各工艺步骤中所需的催化剂或者其他助剂等;
涉及物质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结构式、理化特性参数等;
涉及设备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所专用的设备类型及其与方法发明相关的特性或者功能等。
对于一项具体的方法权利要求来说,根据方法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以及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不同,选用上述三种技术特征的重点可以各不相同。
3.5用途权利要求
3.5.1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产品A而发明了一种产品B,那么自然应当以产品B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
3.5.2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例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疗Y病药物的应用”或者与此类似的形式。
4.化学发明的新颖性
4.1化合物的新颖性
1)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者结构式)等结构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已经被公开,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据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结构信息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异同,但在结合该对比文件记载的其他信息,包括物理化学参数、制备方法和效果实验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推定二者实质相同,则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结构确有差异。
2)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使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一系列具体的化合物能破坏这系列中相应的化合物的新颖性。
3)天然物质的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只有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者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
4.2组合物的新颖性
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由组分(A+B+C)组成的组合物甲,如果:
(i)发明专利申请为组合物乙(组分:A+B),并且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撰写形式,如“由A+B组成”,即使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撰写形式,如“含有A+B”,且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
(i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取排除法撰写形式,即指明不含C,则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4.3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
1)对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无法依据所记载的参数对由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采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的区别,则推定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
2)对于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其新颖性审查应针对该产品本身进行,而不是仅仅比较其中的制备方法是否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法相同。制备方法不同并不一定导致产品本身不同。
如果申请没有公开可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的参数以证明该产品的不同之处,而仅仅是制备方法不同,也没有表明由于制备方法上的区别为产品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改变,则推定该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
4.4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一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由于该产品是新的而自然具有新颖性。
一种已知产品不能因为提出了某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一种新的产品。例如,产品X作为洗涤剂是已知的,那么一种用作增塑剂的产品X不具有新颖性。但是,如果一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本身是一项发明,则已知产品不能破坏该新用途的新颖性。这样的用途发明属于使用方法发明,因为发明的实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如何去使用它。例如,上述原先作为洗涤剂的产品X,后来有人研究发现将它配以某种添加剂后能作为增塑剂用。那么如何配制、选择什么添加剂、配比多少等就是使用方法的技术特征。
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5.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5.1化合物的创造性
1)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需要确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差异,并基于进行这种结构改造所获得的用途和/或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通过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进行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得到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2)发明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进行的结构改造所带来的用途和/或效果可以是获得与已知化合物不同的用途,也可以是对已知化合物某方面效果的改进。在判断化合物创造性时,如果这种用途的改变和/或效果的改进是预料不到的,则反映了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可其创造性。
3)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时,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
4)创造性判断示例
案例5-1
现有技术:H2N-C6H4-SO2NHR1(Ⅱa)
申请:H2N-C6H4-SO2NHCONHR1(Ⅱb)
(Ⅱb) 是在(Ⅱa)NHR1结构片段中插入了-CONH-,二者用途完全不同,(Ⅱa)磺胺是抗菌素,(Ⅱb) 磺酰脲是抗糖尿病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抗菌素中的 R1改造为 CONHR1以获得抗糖尿病药,故(Ⅱb)具有创造性。
5.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5.2.1.新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5.2.2.已知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6.化学发明的实用性
6.1菜肴和烹调方法
不适于在产业上制造和不能重复实施的菜肴,不具备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依赖于厨师的技术、创作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重复实施的烹调方法不适于在产业上应用,也不具备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2医生处方
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没有工业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7.化学发明的单一性
7.1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同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一项马库什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要素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则应当认为这些可选择要素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可被认为符合单一性的要求。这种可选择要素称为马库什要素。
当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时,如果满足下列标准,应当认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性质,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1)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者作用;
2)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结构,该共同结构能够构成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对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者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结构的情况下,所有的可选择要素应属于该发明所属领域中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是指根据本领域的知识可以预期到该类的成员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来说其表现是相同的一类化合物。也就是说,每个成员都可以互相替代,而且可以预期所要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
案例5-2
权利要求1:一种除草组合物,包括有效量的A和B两种化合物的混合物和稀释剂或惰性载体,A是2,4-二氯苯氧基醋酸;B选自如下化合物:硫酸铜,氯化钠,氨基磺酸铵,三氯醋酸钠,二氯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联苯甲酰胺,碘苯腈,2-(1-甲基-正丙基)4,6-二硝基苯酚,二硝基苯胺和三嗪。
说明:在此情况下,由于马库什要素B没有共同的结构而且不能根据本领域内现有技术预期这些马库什要素B的各类化合物在作除草成分时可以相互替代并且得到相同结果,因而在该发明的相关技术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同一类化合物,而是属于如下不同类的化合物:(a)无机盐:硫酸铜,氯化钠,氨基磺酸铵;(b)有机盐或酸:三氯醋酸钠,二氯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c)酰胺:联苯甲酰胺;(d)腈:碘苯腈;(e) 苯酚:2-(1-甲基-正丙基)4,6-二硝基苯酚;(f) 胺:二硝基苯胺;(g)杂环:三嗪,所以权利要求1 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有单一性。
案例5-3
权利要求1:烃类气相氧化催化剂,含有X或X+A。
说明:说明书中,X使RCH3氧化成RCH2OH,X+A使 RCH3氧化成RCOOH。这两种催化剂具有共同的作用,都是用于RCH3的氧化,虽然X+A使RCH3氧化得更完全,但作用是相同的,并且这两种催化剂都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并对该共同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共同成分X,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
7.2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
涉及中间体的申请的单一性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基本原则为:
1)中间体与最终产物之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有单一性:
(i)中间体与最终产物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单元,或者它们的化学结构在技术上密切相关,中间体的基本结构单元进入最终产物;
(ii)最终产物是直接由中间体制备的,或者直接从中间体分离出来的。
(2)由不同中间体制备同一最终产物的几种方法,如果这些不同的中间体具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单元,允许在同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
(3)用于同一最终产物的不同结构部分的不同中间体,不能在同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
案例5-4
权利要求1:一种无定型聚异戊二烯(中间体)
权利要求2:一种结晶聚异戊二烯(最终产物)
说明:在此例中,无定型聚异戊二烯经过拉伸后直接得到结晶型的聚异戊二烯,它们的化学结构相同,该两项权利要求有单一性。
六、新材料海外专利申请途径
1.新材料海外申请常规途径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专利申请时,主要有四种途径可供选择,包括直接申请、巴黎公约途径、PCT国际专利申请途径以及海牙协定途径。这些途径在法律依据、申请流程和适用的专利类型方面各具特点,具体差异详见表1所示。
表1 海外专利四种常规申请途径
表1 海外专利四种常规申请途径
申请途径 |
法律依据 |
申请方式 |
适用的专利类型 |
直接申请途径 |
中国与目标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或互惠原则 |
直接向目标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巴黎公约途径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首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内,以优先权为基础,向目标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
|
PCT途径 |
《专利合作条约》 |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
发明、实用新型 |
海牙协定途径 |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申请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
外观设计 |
1.1.直接申请途径
在海外专利申请体系中,直接申请途径是指申请人不依托国际条约框架,直接向目标国家或地区专利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的模式。与基于《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或《海牙协定》等国际条约的申请途径相比,该模式因无法主张在中国(或其他国家)首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存在显著的制度性短板。
其劣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核心维度:一是新颖性保护存在风险,由于缺乏上述国际条约框架下的 “优先权日锁定” 机制,直接申请途径无法通过明确的优先权日判断新颖性的时间节点,导致技术方案的新颖性状态存在不确定性,且易因第三方后续公开的相似技术而削弱权利稳定性;二是申请成本显著增加,因缺少 PCT 或海牙协定途径的多国程序协同机制,申请人需针对不同国家分别提交多语言版本的专利文本,并独立应对各地审查流程,大幅提升了时间与经济成本;三是审查加速存在壁垒,当需要海外审查加速时,直接申请途径无法适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免费国际协作加速机制,仅能依赖目标国自身的优先审查制度(如美国Track One程序),这类制度不仅存在差异化受理条件等跨国程序障碍,还会产生高额附加成本。
从适用场景来看,直接申请途径目前主要作为主流海外申请方式的补充,适用于向非《巴黎公约》缔约国、非PCT成员国且非海牙协定成员国的特殊区域提交申请,例如部分中东、非洲国家。
1.2.巴黎公约途径
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创新主体在专利申请领域享有重要权益。根据该公约规定,创新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首次专利申请后,可在法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发明创造向其他缔约国递交专利申请,具体业务流程可参照附件3。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自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期限则为自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
不过,由于世界各国专利制度存在显著差异,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海外专利时,创新主体会面临以下这些问题。申请人需针对不同国家准备多种形式、多种语言的专利申请文件,同时要适应各国各异的专利审查流程,不仅任务繁琐、工作量极大,还需格外注意时间节点,若因准备工作耗时过长导致超出优先权期限,将丧失申请资格。基于这些特点,巴黎公约途径更适合特定场景,即当产品技术迭代速度快、目标申请国家明确且数量较少时,利用优先权提供的新颖性保护期限进行海外专利申请,能更好地发挥其灵活高效的优势。
1.3.PCT途径
我国是《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的缔约国,这为我国创新主体的海外专利申请提供了重要路径。根据PCT条约规定,创新主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首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可在自该申请日起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也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 PCT 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 PCT 专利国际申请。
PCT 申请流程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地区阶段两部分。其中,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提交、国际检索、国际公布,以及根据申请人需求开展的国际初步审查。国家/地区阶段则要求申请人在首次专利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专利申请拟进入的国家/地区,由这些国家/地区的专利主管机构进行独立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这一机制使申请人能在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具体国家/地区之前,对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目标国家/地区的市场前景等关键因素进行充分调研,从而理性决策是否继续推进国家/地区阶段的申请,PCT业务的具体流程可参见附件4。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PCT体系本质是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权体系,授予专利权的最终决定完全由进入国家/地区阶段的专利主管机构作出。
与巴黎公约途径相比,PCT 途径的优势十分显著:它为创新主体提供了长达 30个月的决策周期,便于充分评估是否进入具体目标国家或地区,有效降低了决策风险;同时,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可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且允许使用一种语言撰写申请文件。因此,当待申请专利的目标国家或地区数量较多时,PCT 途径在提供更充分的决策与准备时间、降低风险成本、显著简化申请程序等方面更具优势。
此外,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论选择何种途径向海外申请,均需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其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PCT 申请的行为,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1.4.海牙协定途径
我国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的成员国,这为我国创新主体的海外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便捷路径。依据《海牙协定》规定,创新主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首次外观设计申请后,可在自该申请日起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即便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首次外观设计申请,也可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海牙协定途径的流程包括国际申请提交、国际局形式审查、国际公布和主管局审查四个阶段。其中,国际局形式审查的对象是国际申请中包含的必要信息。若形式审查未通过,申请人可进行修改;形式审查通过后,该外观设计将获准国际注册,并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予以公布。
在国际公布之后,申请人指定进入的各国家/地区的主管局会对该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审查,并需在国际公布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报国际局。若未发现驳回理由,主管局会发出予以保护的声明并进行国内公告,专利权自国内公告日起生效;若存在驳回理由,主管局会发出驳回通知,申请人可进行答复,答复通过后主管局仍会发出予以保护的声明并进行国内公告。值得注意的是,若在上述期限内主管局未对审查结果发出任何声明,则默认该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在该国家/地区生效。其中,中国、美国、日本、韩国的审查反馈期限一般为12个月,欧盟大部分成员国的审查反馈期限为6个月。
选择海牙协定途径申请外观设计海外专利具有显著优势:申请人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向国际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可在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多达100项属于同一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寻求注册保护。同时,无论获准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数量多少,均能直接通过国际局进行管理和续展。因此,当目标国家或地区较多时,海牙协定途径在简化申请程序、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方面的优势尤为明显。
2.新材料海外申请加速途径
目前,海外专利申请的加速渠道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各国/地区的本土加快审查程序,这类程序由各国家/地区的专利主管机构自行设立。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的普通加快审查途径(Accelerated Examination,AE)、优先审查(Track one)等都属于此类。由于这类加快审查程序是各国/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独立制定的,因此在受理条件、收费标准、材料准备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创新主体可根据目标市场的加快审查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特定国家/地区的内部加快审查程序。
第二类是国际协作型加速审查机制,其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前重点推广的海外专利申请加速项目,也是全球范围内参与成员最多、运行范围最广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模式,目前正逐步整合并替代其他区域性协作机制,其核心目标是为跨国专利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提供有效途径。PPH适用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提出的跨国发明专利申请,具有加快审批进度、降低申请成本、提高授权概率等优势。
PPH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当申请人向在先审查局(OEE)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具备可授权性时,申请人可以此为依据,向在后审查局(OLE)就对应的专利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在后审查局(OLE)在审查过程中,会充分参考在先审查局作出的审查结果。需要注意的是,PPH的适用需以在先审查局与在后审查局之间存在PPH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为前提。目前,中国已与美国、日本、韩国等3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具体名单可参见附件5。创新主体可通过PPH途径,向上述国家和地区申请加快审查。
该途径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联合开展的五局PPH试点项目,在我国的最新有效期截至2026年1月5日。
附件
1.国内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图
2.专利快速预审申请审查流程图
3.巴黎公约途径专利申请业务流程图
4.PCT途径专利申请业务流程图
5.中国专利审查高速路合作路线图
附件1
国内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图
附件2
专利快速预审申请审查流程图
附件3
巴黎公约途径专利申请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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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PCT途径专利申请业务流程图
附件5
中国专利审查高速路合作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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