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快保优先审查推荐工作指引(试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支撑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口头审理工作指引(试行)》,助力专利快速确权维权,规范相关申请流程,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面向本省创新主体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相关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相关工作,是指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快保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以及通过远程审理、巡回审理等方式进行专利复审无效案件的口头审理,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联合开展专利确权与侵权案件的审理(以下简称联合审理)等多模式口头审理工作;
远程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借助口头审理系统和远程音视频传输设备,实现合议组与案件当事人在异地同步完成口头审理过程;
巡回审理是指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按照就近原则赴地方审理专利复审无效案件的行政听证程序;巡回审理案件的涉案当事人原则上应属于同一省份或地区;
联合审理是指对于涉及同一专利权的专利确权案件和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民事诉讼案件,先后进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以及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联动审理模式。
第二章 受理条件
第三条 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相关工作面向注册或登记地在安徽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处理、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快保优先审查请求。
第四条 为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信用良好、业务和服务水平较高、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第五条 专利复审优先审查案件
(一)请求优先审查案件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的被驳回申请的复审请求案件;
(二)优先审查请求人是被驳回申请的复审请求人;
(三)申请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应为已通过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打标案件;
(四)请求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应当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明确的转化运用前景,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涉及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六条 专利无效宣告优先审查案件
(一)请求优先审查案件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的无效宣告案件;
(二)优先审查请求人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七条 多模式口头审理工作
(一)远程审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当事人可向省保护中心申请远程审理:
1.案件证据均为专利文献等易于认定的证据,无需进行复杂的现场举证质证,且案情简明,争议焦点清晰;
2.确因距离、健康等原因不便参加线下审理;
3.确需进行远程审理的其他事由;
(二)巡回审理
巡回审理事宜,通常由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综合考量复审无效案件的地域分布、年度巡回审理计划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
(三)联合审理
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机关及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启动联合审理,省保护中心承担联合审理的协调对接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复审无效案件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复审请求所涉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或请求人非原申请人;
(三)复审请求所涉专利未通过保护中心预审;
(四)发明专利复审案件,其专利申请人在同一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
(五)复审或无效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准予加快审查;
(六)复审案件处于等待前置审查返回状态,复审案件、无效案件处于中止状态;
(七)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八)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专利尚未授权;
(九)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且非共有专利权人;
(十)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十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
(十二)对于当事人已收到线下口头审理通知书的案件,原则上不再受理远程审理申请;
(十三)其他不宜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专利复审优先审查案件
(一)复审请求人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全部复审请求文件,包括《复审请求书》、驳回决定针对的专利申请文本等文件(CPC导出压缩包),制成PDF文件后再提交;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全部相关材料,包括《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等材料;
(三)《专利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快保优先审查请求书》(附件1)(需加盖公章);
(四)与本指南第五条第四款适用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复审请求费缴纳证明;
(六)如委托代理机构提起复审请求,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有多位复审请求人,还应提供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优先审查推荐声明;
(七)案件情况说明或有助于理解案情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专利无效宣告优先审查案件
(一)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全部无效请求文件(CPC导出压缩包)或者专利权人收到的全部无效请求文件,制成PDF文件后再提交;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三)《专利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快保优先审查请求书》(附件1)(需加盖公章);
(四)与本指南第六条第三款适用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缴纳证明;
(六)如委托代理机构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专利权人且专利为共有专利,还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优先审查推荐声明;
(七)案件情况说明或有助于理解案情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远程审理工作
(一)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全部无效请求文件(CPC导出压缩包)或者专利权人收到的全部无效请求文件,制成PDF文件后再提交;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三)《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远程口审申请表》(附件2)(需加盖公章);
(四)无效宣告请求费缴纳证明;
(五)如委托代理机构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案件情况说明或有助于理解案情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办理手续和要求
第十二条 复审和无效优先审查
(一)省保护中心采用线上方式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快保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优先审查申请人应通过省保护中心官网(https://www.ahippc.cn/)进入“专利复审快速预审”或“专利无效快速预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二)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快保优先审查推荐请求经省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后,优先审查请求人应当将已签署推荐意见的快保优先审查请求书、相关证明材料,以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交至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复审无效办理页面的主动提交模块;
(三)优先审查请求人是处理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人民法院的,应当通过指定邮箱提交快保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由保护中心将已签署推荐意见的快保优先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多模式口头审理工作
(一)远程审理
1.当事人将《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远程口审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进行申请;
2.省保护中心接受申请的,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复审无效办理页面的主动提交模块提交申请远程审理的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基本事由、案件符合本指南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远程审理条件的简要说明、是否经保护中心初步确认、保护中心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等(意见陈述书以省保护中心签署初步确认意见的《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远程口审申请表》作为附件);
3.案件当事人收到准予远程审理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后,至少应在口头审理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将口头审理事宜告知相关保护中心;
4.案件是否开展远程审理,由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综合考虑案情、远程审理申请意见等因素确定。
(二)联合审理
各级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机关对涉案专利提出联合审理,将案件基本事由、涉案专利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侵权纠纷案号、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机关、双方当事人、拟申请的联合审理的形式地点和联系人等信息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第十四条 省保护中心接收相关材料指定邮箱为ahippcys@163.com,相关邮件主题命名为“业务名称+请求人名称+案件名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对于快保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或者无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无效部可以终止快保优先审查程序,发出停止优先审查通知书,按普通程序处理: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三)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四)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五)案件经认定存在疑难技术问题或者法律问题;
(六)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快保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省保护中心不予受理其快保优先审查请求。
第五章 有关说明
第十七条 对于复审案件,在同等条件下,省保护中心优先推荐适合开展聚类或批量审查处理的案件;
对于无效案件,在同等条件下,省保护中心优先推荐适合开展专利无效案件与侵权纠纷联合审理、有助于专利纠纷多元化解的案件。
第十八条 省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相关工作,推荐名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实行动态调整;省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相关工作属于公益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办理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相关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551-66185133、0551-6618375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南由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远程口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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