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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请求提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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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安徽保护中心”)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产业领域开展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通过安徽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线上办理。本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程序,明确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提交、接收、审查以及核查加快审查资格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第一章  提交及接收

第一条 接收范围

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作为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主体,应当在安徽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委托的代理机构(如有)应当在安徽保护中心完成登记。

专利申请的分类号应属于安徽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范围,且提出预审服务请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

安徽保护中心对专利预审申请无限制要求,实行“不抢号、不预约、不排队”,预审案件可现提现交,对于符合接收范围的预审案件应收尽收。申请人应确保预审申请案件质量,对低质量或疑似非正常专利预审申请,安徽保护中心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条 不得提交专利预审的情形

1.属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2.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3.分案申请;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5.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的专利申请;

6.在其他保护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被不予通过后,又重新向省保护中心提交的。

第三条 文件要求

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包括专利申请文件、自检表、共同研发证明(如有)、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相关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申请及手续办理栏编辑后导出,导出文件中应当包含xml格式文件,文件要求完整、规范。

(1)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如有)、实质审查请求书;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如涉及生物材料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或提供总委托书编号及总委证明;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要求外国优先权,还需提交在先申请中文翻译件。

2.自检表。在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前,应当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自检,确保不出现明显缺陷并提交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加盖公章及签字。

3.共同研发证明材料。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须在安徽保护中心完成备案,并应当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并加盖全体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中的自然人应当签字。

4.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应当提交第一发明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清晰扫描件或复印件。

5.其他材料。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或者安徽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提交程序

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通过安徽保护中心官方网站的预审业务栏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模块线上提交。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的,应当首先由备案主体通过安徽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委托管理”功能,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预审委托。取消专利代理委托关系的,备案主体应当及时通过“委托管理”功能取消预审委托

第五条 接收

安徽保护中心收到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后,根据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接收范围、文件要求等进行核查。全部符合要求的,发出《专利预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专利预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接收预审请求不收取任何费用。

因专利申请的分类号不属于预审服务范围而不予接收的,不得再次提交;因属于不得提交专利预审的情形而不予接受的,不得再次提交;因文件不齐全、不规范而不予接收的,可以再次提交。

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安徽保护中心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可以再次提交

第二章  审查及结论

第六条 审查内容

1.对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进行初步分类,判定是否属于安徽保护中心预审服务范围;

2.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相关要求,排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并将线索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3.排除低质量专利申请的预审请求;

4.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预审;排查申请文件中的意识形态敏感信息;

5.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相关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缺陷预审,重点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等缺陷;

6.审查专利申请预审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7.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要求,审查发明专利请求书是否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及“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是否勾选“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是否勾选“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

8.申请人是否自愿放弃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9.审查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缺陷。

第七条 审查结论

预审审查结论通过专利预审服务系统通知申请人/代理机构,包括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合格和不合格四种类型。

1.对于超过规定的修改期限仍未提交答复意见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2.对于申请人/代理机构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发出《主动撤回通知书》;

3.对于无上述情形和无预审不合格情形的,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4.预审不合格的情形包括:

(1)不满足《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次数或期限内经修改仍不合格;

(2)不满足安徽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预审不合格的,发出《预审不合格通知书》,对于预审不合格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向安徽保护中心再次提交。对预审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安徽保护中心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可以再次提交。

第三章  核查加快审查资格

第八条 提交专利申请

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应当在《预审合格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各项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和缴纳费用。

第九条 提交核查信息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并完成缴费后,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护中心提交核查信息,包括正式专利申请文件(PDF格式)、缴费凭证。

第十条 核查内容及结论

安徽保护中心对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对照核查,符合全部要求的具备快速审查资格,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程序后发出《进入快速审查通知书》;任意一项要求不符合的,不具备快速审查资格,发出《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利申请或核查信息的,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如因系统故障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安徽保护中心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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